有关
环境污染罪的
刑罚判定一般情况下将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附加
罚金的
处罚;
然而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额外罚款的双重处罚;
而当特定情况出现时,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照法律明确设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且情节场面严重的现象,被视为形成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的条件之一;
同时,引起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到永久性破坏的状况,以及造成众多人员重伤、严重疾病,甚至导致人身严重残疾及死亡的悲剧同样符合此种情况。
所谓
污染环境罪,即是对污染环境行为违反相关防治法律
法规,并产生恶劣环境污染后果,依照现行法律应受到严厉
刑事制裁的那种
犯罪活动的称谓。《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