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帮助毁灭
证据罪”的
犯罪构成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从
犯罪嫌疑人角度看,本罪的主体颇为特殊,只能由案件
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员承受,当事人无论如何都无法触犯此项罪责,而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
定罪量刑过程中的身份定位问题;
其次,就
犯罪心理层面而言,构成此罪的必然条件是犯罪人抱有明确的故意心态,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认定标准;
再者,从
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来看,无疑是对司法秩序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
最后,从具体的犯罪手段与结果来说,法定的妨碍民事、行政或
刑事诉讼活动,并通过实施毁灭或伪造证据的手段,
情节严重者才会被判定为此项罪行。《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
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