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诈骗犯能主动坦白并归还
赃物,将会增加其获得
减刑的机会。
当被告开始产生悔过之心并积极采取行动时,法院在
定罪量刑阶段会考虑到这一因素。
在服刑过程中,如果
犯罪分子能够及时偿还
赃款,他们的这种行为也往往被视为认罪悔过态度较为积极,从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
刑罚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只要在执行期间严格遵守监狱规则,接受改造和教育,表现出诚恳的悔过之情,甚至还有
立功表现的,都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