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如下条件,即足以构成本罪:
首先,从
犯罪主体来看,本罪适用于作为
刑事案件辩护人的
当事人。
其次,
从犯罪心理角度分析,其行为必须出于直接且明确的谋图。
再次,从
犯罪客体来看,本罪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以及
司法机关公正合法的执法程序。
最后,从犯罪客观方面考虑,本罪具体体现为在法定公正的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
证人进行威胁或诱惑,以致使他们违背真实意图改变证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
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
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
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
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