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
合伙企业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该类企业主要由
普通合伙人构成,他们将共同担当起对合伙企业所产生
债务的无休止且具有连带性质的责任。
在人数上,普通合伙企业要求由至少两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协力组建而成(并未对此设定规模限制);
同时,普通合伙企业又包括了一种特殊形式的普通合伙企业。
2.
有限合伙企业,这是一种集结了普通合伙人与
有限合伙人两类角色于一身的混合型企业组织,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对于整个
合伙企业债务的无休止且具有连带性质的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以自己的实际缴纳金额作为责任上限,对合伙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