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凡已成功申领生产
经营许可证者皆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销售业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食品摊贩在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理应严格遵循本法规关于其生产经营规模及条件相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并确保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且无任何毒性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