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学阶段的青少年而言,虽然他们有可能涉及到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但这并不被视为一种必然的
犯罪现象。
然而,当青少年所实施的
盗窃行为涉及到重大金额,或者是在短时间内进行
多次盗窃活动,亦或是在室内等私人场所进行盗窃,或者是故意携带武器前往作案地点或在盗窃过程中利用武器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是采取秘密手段试图获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将统称为“盗窃罪”。
相对于成年人,中学阶段的青少年由于还处于未成熟的成长阶段,因此即便他们触犯了“盗窃罪”,其法律责任也并非绝对必要。
具体来说,只有那些年龄满十六岁及以上的青少年才需为自己的
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即便如此,对于这部分青少年的惩罚措施仍旧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宽松的
处理方式,以弥补他们在心理和社会层面上的不足。《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