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信托环节中,可能会出现歹意篡改
借款协议,刻意编纂
虚假款项等不当行为。
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当事人通过
伪造、更改借款凭证的方式制造虚假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涉及的
债务人即为受害者。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仅凭借轻易伪造
债权人签名、加盖印章来确认
债务的情况并不多见。
此类虚假债务的呈现方式主要表现为通过对借款凭证进行专门修改,例如利用无内容的签名页、盖章页,或者趁机利用对特定印鉴的控制和保管,随意捏造并构建不实债务;
以及在原有债权凭证的基础之上添附新的内容,以此增加虚假的负债。
这些恶劣行径不仅仅严重扰乱了
民事诉讼程序,更是对司法尊严予以公然挑衅。
更为重要的是,此类行为往往伴随着
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其主观不良动机十分明显,对社会的破坏力亦相当严重。
因此,当原告手持伪造或篡改的借款凭证提
起诉讼,向法院请求
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时,如果法院发现原告用以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存在伪造或篡改现象,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原告便极有可能涉及到诈骗
犯罪行为。
因此,法院将会裁决停止该民事案件的审判或执行工作,并将相关
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置。
而我们所提到的诈骗罪,核心在于
行为人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构建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
欺诈手段,从他人手中
窃取了数量较大的公司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