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级别即为企业级别的事故,此类灾害事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仅限于特定单位(例如工厂、车站、仓库、农场、燃气及石油管道增压站末端站点等)的地理界限以内,且能够由位于实地的操作者予以有效的抑制与调控,控制于该既定的地理区域之内。
尽管此类事故或许会召集全单位团队共同应对,然值得预计的是,其影响并未超出该社区(公共区域)的范围。
第二层次即为区县级(城市、市区级)的事故,这类灾害事件的影响力可能超越社区(公众区域),但可以利用该县或市区的紧急实力,再联合受灾单位产能予以整体控制。
第三层次,即为地区市级别的事故,这类灾害事件的波及面广泛,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家县或县级市所
管辖区域的交汇处。
对此类事故,便需要调动本地区的紧急力量进行支援。
对于第四层次的事故,包括可能出现的巨型火灾、严重爆炸事件、剧毒物质泄漏、特种危险物品运输事故以及属于省级等级的巨型安全隐患及重大高危源的情况,应制定省级事故应急预案。
此类事故可能是一场规模巨大的灾难性事件,或者是某种需要使用当地城市或地区所无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加以处理的特殊事故。
面对此类突发事件,唯有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才能够予以合理控制。
当我们谈到第五层次——地区级别的事故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危害相当严重,其影响范围可能横跨多个省市及自治区。
如果要控制住这类事故,就必须等待邻近省市的紧急力量的援助,因此,我们务必设定好相应的区域级别应急救援预案。
最后,那些后果极为严重,且其影响范围有可能跨越多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以及那些被确定为具有国家级威胁因子的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都应当制定国家级的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