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制体系下,已经签署确认的口供通常情况下不得无故更改或撤回。
对于所有案件审判,我们奉行严谨的
证据审查准则及深度的案情调查研究,而非仅凭口供进行裁决。
唯有当被告人口供作为唯一的证据来源时,且无任何其他确凿证据予以支持,才无法判定该被告人是否构成罪行以及究竟应给予何种
刑罚。
此处所提及的"口供“主要是指源于口头陈述的供词。
譬如,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们针对其
被起诉的
犯罪行为作出的口头陈述(以及对第三方人员进行的揭露或检举等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