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的行使,在现行相关
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其
有效期至何时为止。
若
债务人无意积极保护其所拥有的债权或与其相关联的从权利,从而给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了实质性阻碍,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力通过向人
民法院上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针对相对人的相关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权利须属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的范畴之外。
仲裁机构在掌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时,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尚未清偿的债权作为参照标准,不得超过这个框架进行约束。
此外,对于债权人在履行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全额承担相应责任,以
保证权利双方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和利益保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