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先前
刑事罪行的罪犯,既有可能成为
累犯,也有可能并非累犯。
若已经达到累犯成立所需条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此种情况下的
犯罪人将不得适用
缓刑制度。
对于曾经有过服刑经历的犯罪者而言,如果存在如下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累犯:
首先,犯罪者在首次犯罪时已然成年;
其次,犯罪者此次所犯罪行与其历史犯罪性质相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理应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处罚;
最后,犯罪者历史犯罪和现今犯罪皆为故意性质,并且都发生在过去刑期届满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碰法律底线。
若犯罪者现今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便可视为累犯。
在此基础上,累犯不再适用缓刑。
至于那些未达到累犯标准的犯罪人员,他们是否能够获得缓刑的恩典,便只需要审视其个人
犯罪行为是否符合
缓刑的适用条件即可。
对曾犯罪者而言,适用缓刑需具备两项必要条件:
第一,犯罪者被判以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责;
此处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指判决范围内的确切刑期,更涵盖了
法定刑;
即便犯罪者所犯案件的法定刑属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其具有
减轻处罚的情节,相应的判决确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同样可以适用缓刑。
第二,根据犯罪者的
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断其适用缓刑后是否会再度威胁社会安宁。
这是决定是否允许犯罪者适用缓刑的核心要件。
因此,尽管某些犯罪分子也许被判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通过衡量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无法明确证明其无需监禁就能约束自己不再犯罪,那么该犯罪者仍无法得到缓刑的认可。《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