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时间要求以不超过30日为宜,然而实际上却并非强制规定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完成处理程序。
总体而言,这种情况大致可归结为两种可能性:
其一是记分清零;
其二则涉及到年度检验业务。
针对这两个方面,不同人群有着各自的观点,有的人士主张只需在记分周期结束前进行处理;
还有些人则倡导在年度检验开始之前完成相关操作。
应当看到,以上两种观点均存在其合理性。
然在详细分析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它们进行区分对待、分别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
对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