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核心含义便是要求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框架下,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对
公诉机关所提出的指控
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且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所提出的相应
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以示对以上认可和承诺。
然而需谨记,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意味着罪犯便可免于
刑事追究,罪犯在签署
认罪认罚书之后,人
民法院通常都会依据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判处。
然而,影响刑期长短的因素繁多,因而具体的
刑罚判决结果仍须结合实际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