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条件缺一不可地构成了
录音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
证据所获取的渠道必须具备法定的合法性。
并在此过程当中,双方均应故意避免以
欺诈、恐吓、引诱、贿赂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恶意手段来达成共识,同时还需
保证这种沟通交流行为乃是出自善意并具备必要性。
其次,虽然录音过程未经过对方的直接授权同意,然而其结果并不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
违法违背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