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便可判定构成不解救
被绑架妇女罪:
首先,该罪行的主体应当限定为负有解救被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其主观过错方面应属故意为之;
再次,
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解救儿童方面的职务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信誉;
最后,罪责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行为人在接到解救被绑架妇女的请求或举报时,未能采取有效行动进行解救,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
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