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法律体系中,
刑事强制措施具备多种特征。
首先,它强调是防范性质的早期
处理方式,而非惩罚性质的最终处置手段。
其次,它作为一种暂时性的途径来保障
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由于案情发展变化的需要,
强制措施会相应地发生变动甚至被撤销或结束。
此外,强制措施主要涉及对个人行动自由方面的具体措施。
同时,执行这些措施的机构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共同组成的团队。
更为重要的是,其适用对象通常只聚焦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