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体系中,被囚禁于看守所内的时间确实可以在某些条件下抵扣相应的刑期。
但这种操作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形的通用规则。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其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首先,针对被判处
管制的罪犯而言,其
刑罚期限应自判决正式开始执行之日起进行计算。
在此之前,若
当事人已经先行身陷囹圄,则其所经历的一天将可折算为刑期中的两天。
其次,对于那些被判
处罚金的罪犯,其刑罚期限也需自判决正式开始执行之日起进行计算。
若在未决案犯期间,监狱仍然对该罪犯进行了
羁押,那么此段时期所涉的每一天都可视作刑期当中的一天。
再者,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其刑罚期限同样需要自判决正式开始执行之日起进行计算。
此外,如果在尚未结案的判决执行前,罪犯已经被狱方羁押过,则这段时间也将被视为刑期中对应的一天时间。
最后,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刑罚期限亦需自判决正式开始执行之日起进行计算。
在未决案犯期间,若狱方已对罪犯实行了羁押,那么每经历一天的监禁生活,也可视作刑期中的一天。《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