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
民事责任范围将依照交警部门的权威裁定来予以明确划定,而规制这一过程的详细准则如下所示:
(1)若由于其中某一方
当事人的过错诱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倘若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引发的,这时便需要依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程度的大小划分主责、同责与次责;
(3)当所有受害方及加害方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皆无过错时,此种情况业界称之为“
交通意外事故”,在此情况下,各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