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相同顺位
继承人所
继承财产份额问题上,普遍应遵循平等原则。
然而,对于生活面临特殊困境、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
财产分配时,则需适当予以关照。
此外,对那些能够对被继承人提供主要
赡养服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可赋予其更多的分割比例。
然而,如果存在具有
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能履行
抚养义务的情况,那么在财产分配阶段,应对其不进行
财产分割或仅给予少量财产。
若继承人之间能就此达成共识,未尝不可采取非平均的方式进行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