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作为一项强制性司法行为,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方式,该行为的实施与
缓刑的具体适用之间无任何必然联系或因果关系。
众所周知,在适用缓刑方面,国家确实有所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如前述,需要具备若干特定的前提条件才能依法启动缓刑程序。
换句话说,缓刑的执行是建立在某些
犯罪分子的特定
刑事状况之上的,这些犯罪分子必须在执行层面面临类似于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这样的犯罪法条。
同时还应该符合如下充分且必要的四个条件:相应的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罪犯本人真诚反思和后悔之情深深反映出已经有了悔过之心、再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以及缓刑宣判不会对其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且负面的社会影响。
对于这些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宣布对其执行
缓期惩罚,如果罪犯年龄
未满十八岁、处于孕期的女性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则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对他们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