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成立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本罪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性,即仅能由正在经营的用人单位所认定;
其次,
犯罪者的主观心态必须是直接故意,这是该犯罪的核心特征之一;
第三,此种犯罪的侵害对象是广大
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所确立的劳动管理制度;
最后,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通过使用
暴力、威吓或
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从事劳动,且这种现象达到
刑法上规定的“
情节严重”程度。《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