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所犯之罪,并不构成
累犯。
关于累犯的成立条件上,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前后两次
犯罪皆为性质严重、应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的
故意犯罪,且第一次犯罪已得到充分执行;
其次,两次犯罪之间亦需保持在五年以内;
最后,直至第二次犯罪时,之前受过的
刑罚尚未完全执行完结。
然而,对于那些在缓刑期间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的情形,由于受到
缓刑的限制,刑罚尚未开始执行,所以无法被视为是曾经完全执行过的刑罚。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