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寻衅滋事的
主犯是否适宜适用
缓刑这个问题而言,答案是肯定的。
寻衅滋事罪一般是随意挑起事端,胡乱击打、骚扰别人,或者肆意毁坏、占用私有财产,或者在公众场合制造混乱,严重侵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而所谓的主犯则是指那些组织并领导
犯罪集团从事
犯罪活动,或者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的罪犯。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因触犯寻衅滋事罪被判
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期的罪犯,如果他们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可以考虑宣告其缓刑,并且特别关注对年龄不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怀孕中的女性以及年龄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的特殊对待。
这些条件包括:
(1)
犯罪行为情节较轻;
(2)有悔改之意且真诚悔过;
(3)无再次犯罪之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给与其生活社区带来负面影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