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准确地识别和阐释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其
犯罪所指向的具体客体载体为国家的司法权威以及各类国有公司与企事业机构中履行职务职责者岗位廉洁性的维护,同时也涉及到国家公共资产所有权益;
在
犯罪行为发生的客观层面,
行为人必须以特定单位作为名义背书,对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且普遍的集体私分操作,当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的门槛线时,方能认定为该罪行;
再者,作为犯罪行为之实施的主体,必然是国家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具有特定身份属性的群体;
最后,在犯罪意图方面,行为人需表现出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