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贪污金额达十八万元之巨的行为,一律被定性为“贪污
数额较大”的
犯罪事件,并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将施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附加
罚金作为
刑事责任的附属
刑罚。
另外,对所有犯下贪污罪行者,依照其具体案情的轻重不同,分别遵循如下所列的法条进行裁量和惩戒:
(1)贪污数额较大及存在其他较为明显的情节之涉案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相应数额的罚金;
(2)贪污
数额巨大或牵涉其他严重罪状之涉案人员,将被判处于三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严厉制裁措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
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