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
同时,为确保在限定期内完成审查工作,行政复议机构必须于收到
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满六十个日历天内,
逾期则不予执行。
为了彰显行政复议决定权威性,行政复议机关需设立专门制证部门制作加盖公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而这一决定书一经送达到申请方手中,即刻具备
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