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
专利无效所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被宣告为无效的
专利,其
法律效力应视为自始至终从未存在过;
其次,在涉及
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之前已经做出的各类裁判、调解,以及相应的民间行为并不受到影响和改变,即不会产生
诉讼时效上的追溯效应;
然而,如果以此为前提,将某项特定物品予以返还而导致显失公允,即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时,那么返还的范围就应该是全部或者部分。
除此之外,宣告专利无效所能引发的其他法律效果也应当同时加以明确和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
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
强制执行的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
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