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尚未设立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这一相关
罪名。
若当事者的行为被确认为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的
刑法规定,那么其符合的构成要素应包括:
首先,
犯罪的主体通常应为一般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其次,主观上表现出明知故犯的心态。
客观行为层面上,
当事人实施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违法行为。
最后,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设立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严格管理制度。
若
行为人犯下此种罪行,应当受到相应
刑事处罚,即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
罚金;
而情节较为恶劣的,则面临着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罚金;
情节极为严重的,则会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
处罚金甚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
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