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所适用的
诉讼时效,亦即法律权益的保护期限,以三年作为标准来进行规定。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地基基础构造、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的施工质量争议问题,其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应从阶段质量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瑕疵或阶段质量验收未能顺利通过之日开始计算。
若已有相关
责任人将质量缺陷争议事项委托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则应该从鉴定单位公布并出具鉴定意见后的第三个自然年度开始计算相应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