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是本罪侵害的对象或受体,它关系着交通运输的安全稳定。
具体来说,交通运输作为指以特定交通工具和设施相结合的铁路、公路、水路以及航空等多种交通方式的统称。
此种交通运输方式因其直接关乎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出现
意外事故,将有可能危及不确定的众多人群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会导致公私财产的大规模毁损,因此可以认定其性质属于威胁
公共安全的
危险犯罪。
2.客观要件,则是指本罪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即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相关道路交通
管制条例,从而导致严重事件,致使他人受伤、丧生,甚至涉及
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指的是本罪的实施者,即凡年满十六岁且具备
刑法规定的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
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是指本罪实施者的主观心态,通常表现为过错,包括疏忽大意所引发的过失及过度自信带来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指
行为人对于自身
违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意识。
换句话说,行为人可能清楚了解某些规章制度并依然故意违反,例如酗酒驾驶、强行超车、高速行驶等情况,然而他们应该认识到自己的
违法行为若导致严重事故,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注意,未能预见到这些风险,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却盲目自信能够避免,最终却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产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