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识别标准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在财务资源、经营管理及采购销售各环节中是否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操纵和控制关系;
其次,是否直接或间接被第三者所操纵控制;
最后,当多个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除合作关系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