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赦之后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者并非必定构成
累犯。
累犯乃是指受到
刑法所处以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其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次
触犯法律,且被判处
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之人员。
然而,假设特赦对象其曾犯罪的罪行并非为有期徒刑之上,那么即便在五年内再次犯罪,也无法构成为累犯。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特赦之后若再度犯法者未必会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