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危害作业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彻底性地关闭或损毁那些与生产安全性密切关联的监控系统、警报设备、防护装置或是救生器材及设施;
第二,对于因存在诸如
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而遭到国家依法勒令停止生产营业、暂停施工乃至停止运用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甚至需要立即采取排除风险的诊断修正措施的行为,如果
当事人对此加以拒绝并违反相关规定;
第三,在涉及到安全生产的项目未经依法审批或协商的基础上,私自进行采矿、冶金制造、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存储等高危作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
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