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聚合多人参与的赌博行为作出如下具体界定:
即当组织超过三名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由抽头所得利益累及总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或以上者;
再者便是当组织超过三人共同赌博,且赌资累积额度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亦或是更多者;
此外还包括组织三个或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总计参赌人数达到二十人次以上者及甚至是指组织十名或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前往境外参加赌博活动,并在过程中
收取回扣费用或介绍费用等这些情况均属于涉足
聚众赌博行为的范畴。《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