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
法规所设立的标准,针对那些滥用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权,采用
暴力手段或霸占驾驶操纵装置,严重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给
公共安全带来威胁和风险的人员,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置,即处以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甚至
管制,同时还将面临罚没
罚金的
刑事责任制裁。
然而,如果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这一系列不良举动的过程中,频频触犯其他刑律,如造成了重大的
人身伤害事故,或是严重的财物损失,那么他们仍需依据较为严苛的司法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也就是依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认定,此项罪责的法定起步刑期为三年,其最严重的惩罚措施可达到
死刑之境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
互殴或者
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