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者不得判处
缓刑。
指被赋予
有期徒刑以上严重刑度的罪犯,在服刑期满或获得赦免后的五年内,如果再次触犯应受有期徒刑以上严重
刑罚约束的罪行,便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对累犯及
犯罪集团首脑分子而言,缓刑制度不适用于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