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所作出的规范,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进行盘问的期限上应当严格遵循24小时的法律规定,并且自犯罪嫌疑人主动到达公安机关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极端情况下,经过省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进行合法授权与批准,其拘留和盘查时间才能够适度地延长至48小时,但同时也必须保留相关的留守
证据以及详细记录。《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
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
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