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乃是在一家公司面临
倒闭破产之际,其
债权人可以依赖于先前曾订立了相关
担保约定的资产作为
抵押品,从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此项权利通常会于
公司申请破产后的
破产清算程序之中实施。
相比之下,
破产债权则是指在企业正式
宣布破产后,各债权人对该公司所欠
债务拥有的请求偿还的法律权益。
尽管这两项权利在时序以及执行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然而它们实际上是有所交集且相互依存的概念,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两个领域。
究其根本原因,别除权源自于破产宣告发生前,别除权人对于破产
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已事先设立了有效的
担保物权,因此该类权利只能针对已明确特定化的财产加以行使。《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