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非法拘禁罪行为时,能否
申请取保候审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下列情况均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取保候审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首先,当被告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时候;
其次,若被告可能被判以
有期徒刑等较为严峻的
刑法,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的时候;
再次,对于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值孕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阶层的罪犯,在采取
取保候审后也无法对社会带来危险性的情况下;
最后,如果案件
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但
拘留时间已满,仍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