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关注的焦点在于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生成起着何种作用。
因此,当某一方当事人存在例如未持有有效驾照等
违规行为时,他们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地导致交通事故的产生,关键要看涉案的
无证驾驶者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起到的影响。
对于那些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并非引发交通事故直接因素的当事人来说,将依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相应的
处罚,而非对其过失行为予以
责任认定。
(一)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直接过错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一方应承当全责;
若当事方发生
逃逸行为,造成了现场状况的改变以及
证据的丢失,使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真实的交通事故事实,则逃逸
行为人需负全责;
倘若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亦应当负责全部责任;
(二)若为双方乃至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于事故产生的作用及其过失的严重性,分别认定其为
主要责任人、同责人和次要
责任人(三)所有当事人均无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过失,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所有人都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若其中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另方对此则无需负责。《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