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构成本罪,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必备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错综复杂,既涉及国家对食品卫生安全
管制制度的权威性,又关乎广大普通
消费者及不确定数量人群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具体表现在,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条例,将有毒或有害的非食用材料掺杂入食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或是在明知食品掺杂有毒害物质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活动的行为。
三、主观要件。
本罪主要以故意心理为构成要素。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一般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
法人团体;
对于法人团体
违法犯罪的情形,按照双罚制原则处理。《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