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取出国证件罪的法律概念及其构成要素,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个重要部分:
1.客体要件:
此种
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有关机关对出境证件进行的合法管理活动以及针对国(边)境稳固有序的管理纪律。
2.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此类犯罪可以表现为以劳务输出、贸易流通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通过
欺诈手段获取国家主管机构签发的护照、签证等所有出国(边)境所需的有效出境证件,并且将这些骗取而来的证件交与实施非法越境的犯罪分子。
3.主体要件:
本罪的责任承担者是具有一般身份的个体自然人、团体或
企业法人均可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此
罪名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故意,能够明确认识到其筹谋的行为会被他人利用于非法越境
犯罪活动;
且该项罪行的认定过程并不要求必须存在贪图利益的动机。《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