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具备了如下四个要素特征,那么便可以认定其已经踏入了违法发
放贷款这一罪责的边界:
首先,这一行为无疑是对国家严谨有序的贷款管理制度的无情侵犯;
其次,必须存在着违反现行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条文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和滥用权力的不当行为,尤其是不负责任地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并导致严重损失;
再次,这一
犯罪活动的主角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在职员工;
最后,
从犯罪者的主观意愿来看,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滋生出的责任缺失。《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