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警方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案件的调查、侦破、检控以及审判等多种法律程序。
倘若在
侦查阶段中,发现涉案人员并不应对其采取
刑事追责的必要,或者在取保候审的时间已经到达规定的上限时,警方应该立即停止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同时,他们应向相关部门以及
拘留对象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以告知他们取保候审的决定已经被撤销。
针对取保候审措施的撤销行为,警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所有的参与方,包括涉嫌
违法人员本人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企业与组织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
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便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