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可无权随意处分或买卖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
假设有任何一方试图进行变卖、损坏甚至浪费共享财产,又或是捏造
虚假的共同负债来试图非法侵入对方所有的财产,那么在他们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并且就
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之际,法院可能会对该方做出削减其所获得份额甚至不给予分配的决定。
而在
离婚手续已完成之后,如果有任何一方察觉到另一方曾经进行过上述的变卖夫妻共用财产的行为,他(她)仍有权向法院提出重新划分和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