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监外执行能否进行
减刑的问题,只有那些已被依法判定为
管制、
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且他们在监狱内服刑期间表现出了积极优秀的行为表现,才有资格获得减刑的机会。
相比之下,监外执行则是法律为了应对特定情况,对罪犯的
刑罚执行地点及方式进行暂时性改变,以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被处以监外执行的罪犯都未曾在监狱中服刑,因此不存在减刑的可能性。《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