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了订婚后却选择解除婚约的情况下,
彩礼是可以全额退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规定,面对未能实现
结婚登记这一既定结果的双方
当事人,男方有权提出问题并要求女方归还所有彩礼。
而对于男方所主张的返还包含订婚礼金以及附带财物等在内的金额,女方应有义务予以偿还。
倘若对方在此种情况下依然拒绝返还相应金额,男方就有权利以
婚约财产纠纷为名,将此诉至当地法院进行解决和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