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刑事案件超过其法律所允许的
追诉期限之后,便被视为不予追诉,这主要目的在于鼓励相关涉案人员主动依法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权益的主张与享有实际上依赖于涉案人员自行努力与争取。
若刑事案件的
起诉时间超出法定时限范围,实体性权利本身并未因此而消失,但其
胜诉权,即向司法机构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却可能失落。
如在法定的起诉日期届满后向法律机构
申诉,那么该法律机构作为回应,亦会在办案过程中驳回已过时的
诉讼请求,使得涉案人员失去
胜诉的可能性。《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