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肇事者发生
逃逸行为之后,车辆所投保之交强险将依法启动
赔偿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当
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出现逃逸行为时,且此辆机动车已参加强制保险,则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若肇事车辆身份不明、或该机动车并未参加强制保险,并且对伤者的救治及安葬等方面的费用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额度,那么这时候,按照规定便需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该笔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